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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探析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事故尤为突出。由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基于违法情节、生产、销售食品的社会危害性等原因,与行政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或竞合之处。由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条文规定的断层、模糊以及不配套,导致“二法”的适用不衔接、不紧凑。由于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该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一些特殊问题作出论述。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探析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样化的、事故频繁爆发的风险社会。一方面,我们在尽情地享受着价值多元、科技发达的社会带给我们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另一方面,我们却承担着它施加于我们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食品安全事故尤为突出。承担着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护的行政机关正在采取一系列强制性以及非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来预防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权力在该领域面临着不得不需要的扩张。由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基于违法情节、生产、销售食品的社会危害性等原因,与行政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或竞合之处。这样,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在程序的操作方面可能存在摩擦、冲突以及融合之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亦存在竞合、衔接以及融合的可能。

然而,“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虽然一直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能够启动司法程序以及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并不多”[15]。由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条文规定的断层、模糊以及不配套,导致“二法”的适用不衔接、不紧凑。在这种有缺陷的法律对接模式之下,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部门利益之间的角逐、“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16]、“衔接程序制度缺乏”[17]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一系列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联合机制的不足等原因致使我们不能期望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密切对接。因而,我们在对现状感到惊讶之时,我们也不应当对执法机关没有积极向司法机关移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过分的指责:执法机关每年对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行政违法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有缺陷的法律造就有缺陷的权力运行。因此,构建“二法”的合理性衔接对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之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理性适用问题也才会迎刃而解。由于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该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一些特殊问题作出论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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