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立法本身不能解决的不确性概念问题,可通过司法过程的原则条款的适用得以克服。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应统领法律规则,贯穿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公信。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立法,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明确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比例原则等行政法原则适用,从而尽可能地消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立法中的诸多不确性。
针对立法本身不能解决的不确性概念问题,可通过司法过程的原则条款的适用得以克服。“法律为普遍抽象之规定。法律适用者之任务,在于根据具体之生活事实,将抽象之法律规定具体化及精确化,而后将具体生活事实涵摄或归类于该法律规定。”[11]在行政审判中,透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理解和适用法律,可以实现与立法目的的高度统一,减少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性和内在冲突,从而更加彰显权力制约权力的司法功能。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认识上看,大家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法律原则的适用须以法律规则存有漏洞为前提,司法审判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法律原则才具有适用价值,这也被称为法学方法论的“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然而这样的“共识”也并非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真理”。事实上,这样的“共识”本身也是对“适用”一词的误解。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应统领法律规则,贯穿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不会使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如果适用规则与适用原则得出相左的结果,必然是规则的适用过程出现了偏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公信。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完善,“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大大消解了司法机关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控制力。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立法,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明确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比例原则等行政法原则适用,从而尽可能地消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立法中的诸多不确性。(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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