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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司法监督:必要性与应对策略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分立与有效制衡是一个国家公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因此,令人担心的不是行政权的扩张本身而是行政活动的失控化。这种失控状态将意味着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失衡以及社会大众的“权亏益损”。实践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侵扰社会的正常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调控,不利于法治行政原则的实现,而且还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司法监督:必要性与应对策略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分立与有效制衡是一个国家公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革,一些新兴的行政手段以“非权力行为”之表象呈现于世人面前,这些公共治理方式的兴起扩大了行政活动的“领地”。在一个国家中,公、私活动总量空间是相对固定的,行政活动范围的扩张意味着私领域的收缩,但“公进私退”只要没有超过一定限度就不会破坏原有社会的共治生态。因此,令人担心的不是行政权的扩张本身而是行政活动的失控化。这种失控状态将意味着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失衡以及社会大众的“权亏益损”。面对行政权的扩张最直接有效的制衡手段是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是实现法治的一道重要闸门和忠实卫士,是对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行为的一种校正机制,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一切公权力行为……一旦提交诉讼,司法就承担着对公权力行为或‘准公权力行为’的法律评价任务,肯定或否定,赞同或反对,任由司法作出裁断”[4],“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即正式被法院接受的合理程序”[5]。“监督行政的职能和任务,在于通过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障行政法治原则的实现”[6],监督行政是司法权的基本功能。实践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侵扰社会的正常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调控,不利于法治行政原则的实现,而且还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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