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权力主体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其自然包含知情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防止权力滥用,“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应局限于此。从食品安全信息取得过程来看,可分为两个阶段:行政调查和行政执法结果。概而言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即包括食品安全行政调查信息公开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知情权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但“公民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和漫无边际的自由,它要受法律的限制。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的限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妨害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三是要促进社会福祉的增进;四是在戒严和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得暂时停止公民的某些权利”[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权力主体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其自然包含知情权。但从权利倡导者角度分析,权利自身即是目的,其并非以追求社会功利为目标。在价值属性上,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并无抗衡可能,因此笔者更倾向于权利背后的公益之间的价值衡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防止权力滥用,“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应局限于此。从食品安全信息取得过程来看,可分为两个阶段:行政调查和行政执法结果。概而言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即包括食品安全行政调查信息公开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结果公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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