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规制的信息工具选择,一方面要将信息工具规制力度“软”、规制范围广泛、适用公开等优势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其滥用等诸多风险。结合信息工具发挥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1.拓展常规与非常规模式的信息收集路径
信息的收集需要依法进行,更需要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常规模式基础上,拓宽非常规模式:(1)完善常规模式的信息收集路径。“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构建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11]政府作为信息的最大控制者,应该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好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准入许可和常规检查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同时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2)拓宽非常规模式的信息收集路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信息来源途径也可以是多方面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以建立微信、微博等网上举报平台,积极关注和融入现代媒体,进行信息互动。对于民众居住集中、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区域或商户,加强检查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
2.提高信息流通的透明度
破解经营者行业内的“信息垄断”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以及仓储、销售状况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都不足以从实质上提高信息流通的透明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提高和扩大抽样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落实生活必需品的追溯机制。另一方面,可以鼓励经营者树立“品牌效应”思维,积极推广统一配送和连锁经营模式,建立透明、安全的食品供应产业链,对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财政优惠和一定范围内的市场宣传。另外,为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来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制定举报人奖励制度,从查获案件的数额中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同时,我们要加大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保密制度、人身权利保障制度、就业保障制度等的建设,要让食品安全“捍卫者”无后顾之忧。(www.xing528.com)
3.加强信息工具与其他工具的组合运用
虽然,我们逐步建立起了全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地方政府机关也加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力度。但是,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必须与其他工具组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1)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与产品质量标准组合。只有依据明确标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才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产品的合格与否,需要具体、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和检测技术,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未来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只有与食品标准结合才能发挥重大作用。(2)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与网络技术的组合。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维护和运行,都需要成熟的网络硬件和软件的支持。行政机关要加强网络信息共享的财政和人才投入,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从而更好地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服务。(3)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与食品追溯机制建立的组合。食品追溯机制涉及食品的来源路径和渠道,沟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保障。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对食品的来源进行记录,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信息保留和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也可以对食品追溯机制建立提供助力。
4.完善风险信息发布的相对人救济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影响较大,在事前约束机制中,需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性约束。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抗辩和对于行政机关证据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过程中,也可以引入听证机制,邀请相对人、消费者等参与。另外,随着人权和公民权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传统的事后救济理念已经难以满足民众权利救济的要求,人们更希望在“伤害”出现之前就能阻止和减少伤害。预防性诉讼是“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正在侵害或者即将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司法制度”[12]。一定范围内适用理论界倡导的预防性诉讼制度或许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在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规制方面,我们可以引入预防性诉讼对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进行规制,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在其发布之前赋予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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