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代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国家重要媒体上发表专家意见的行为,参照上述办法予以追究。

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在科学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条件下来积极选用有效的预防措施,采用HACCP(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系统来对风险进行管理,能够尽早发现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欧盟和美国已广泛使用这种预防措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信息是其基础,因此,要及时对现有相关机构和资源进行相应的整合,构建完善而单独的机构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和检验检测,强化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运用相关资源来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此外,还应积极学习美国在该方面的经验,使用HACCP系统来更好地控制食品方面的安全,并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促使企业对HACCP系统的运用,确保安全的食品制造工序。同时,也应向欧盟学习,运用RASFF(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或建立一个能协调全国所有统一的快速预警系统的机构。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拓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本来源,丰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功能

(1)在大中型食品销售市场设置简易食品安全检测点,做到“即购即检”。检验结果不能即时出来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检测编号在指定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查询。(2)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应用软件研发力度,并及时将同批次食品安全检测信息与软件共享,让消费者在购买时,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扫描,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3)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赋予部分公营食品检验机构风险监测职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2.确定风险监测技术机构,明晰行政部门与技术监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成立或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时,应特别申明:“本机构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规定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之✕✕职能。”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同样应申明:“本机构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之✕✕职能。”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确定以后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应就风险监测机构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法律关系作明确规定,确定技术检测机构在履行监测职能过程中的独立法律责任。

3.设立独立的风险评估与分析机构

当前,在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信息评估分析机构方面,制定上是多头设置,管理上不尽如人意。其实很多风险信息评估分析机构都有自身的优势,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将他们的有效资源进行整合,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下,构建起单独的风险评估与分析机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方面,也要进行统一协调,采取和使用的风险分析方法要以信息共享作为基础,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则要独立、公开和透明,由此更好地为食品安全监管者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信息。

4.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快速预警系统(www.xing528.com)

对于整套食品安全信息预警系统而言,如果没有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力量来对其进行支撑,那就无法获取有效的信息,所以我们必须要构建起完善的检验检测系统。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并不统一,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属于自己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并不像国外那样集中,所以很难对它们进行协调,也很难使它们之间的资源进行共享。[40]对于这一现状,我们应当加快构建一个能统一管理全国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的总机构,并设立一个部门来整合和管理所有的检测资源,建立共同的检验检测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数据库资源整合部门将食品链的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测信息与其进行关联,使用监测等措施来对与食品安全风险有关的一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并根据分析所得出的结果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决策,再通过媒体平台将消息公布于大众,进而与广大消费者共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风险。

5.引导并帮扶食品企业强制进行HACCP认证

当前,食品企业并未被要求必须使用HACCP系统,对此,食品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携手运用有效的措施来帮助和指导企业进一步运用HACCP系统,政府部门也应采用相应方式来引导食品企业全面实施HACCP系统,如舆论、教育、立法等方法,由此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实际上,要实现HACCP系统在食品企业中广泛运用的方式有很多,在众多方式中应采取相对柔性和有效的方式。食品行业的专业性较强,相较其他主体,食品行业协会更加知晓哪些措施真正的有效。当然,如果上述引导模式不能奏效,亦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通过先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HACCP系统,从而确保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6.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专家意见形成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家意见形成机制上,建立专家意见保留制度,对不同意见,实行严格的署名备案制度,以备责任追究。属于个人在科学技术上的认知错误的,应辞去专家委员会职务。非技术性因素,除辞去职务外,依据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就业等方面予以限制,触犯刑法的,依法科以刑罚。对于代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国家重要媒体上发表专家意见的行为,参照上述办法予以追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尽快明确领导责任的范围和追究方式。

7.明晰信息公开范围,完善评估信息公开制度

风险评估信息在食品安全信息中具有基础性的标尺意义,评估信息对于规范企业生产、公众消费具有重要影响。由于食品安全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众除了需要对风险评估结果具有清晰的知晓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还应就风险评估的方法、依据、过程予以公示,以便督促专家评估行为。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在公示评估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与“警示信息”做区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评估结果以及监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不能简单地以“警示信息”代替“评估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