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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问题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8]《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但风险评估还存在主体责任分配不合理、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承担风险评估职责,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公开评估结果并据此对外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主要限于评估结果的公布。

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Food Safety Risk Analysis,FSRA)是国际上新近发展起来的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科学,也是国际通行的制定食品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的基础。[3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是安全风险分析的重要环节,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决策奠定基础。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结构化程序。[38]《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但风险评估还存在主体责任分配不合理、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1.主体责任分配不合理

食品安全事件在给食品行业带来灾难的同时,也给相关领域专家的声誉带来损害,有的学者已被网民唾入“砖家”行列。网民固然有走极端“一棒子打死”之嫌,但专家意见形成的放任无责状态,无疑也对两者间信任危机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条第2款、第16条、第17条第2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1)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3)向有关部门通报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职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39]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该规定第15条还进一步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承担风险评估职责,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公开评估结果并据此对外负责。笔者认为,风险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独立性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无权、也没有能力改变评估结果,所谓评估结果公布行为,也只是照本宣科,例行公事而已。评估工作对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相关食品行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实上是由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估负责(尽管专家委员会由其组建且可以启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违背权责统一原则,不利于评估制度的良性发展。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声言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委员会对评估行为负责,但究竟在何种范围内、如何追究责任仍然不是十分明了。(www.xing528.com)

2.评估信息公开不充分

信息公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种类日益丰富,工业加工食品呈井喷之势,大量食品添加剂运用其中。工业发展在给土壤、水源、大气带来污染的同时,也为农业初级产品的安全带来威胁。食品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普通人的智识已经难以认知,造成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诚实守信价值扭曲,给行业发展带来灾难,消费者权益也深受其害。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上的信息不对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主要限于评估结果的公布。尽管2010年卫生部等六个部门通过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纳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的信息之列,但“评估信息”的内涵及外延并不十分清晰,因而评估信息公开也不太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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