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同时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保障公众健康、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传染病防治的政府行政介入与公民基本权利存在内在冲突。在法治社会,即使是为达到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政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亦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检视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发现,台湾地区的医师通报行为并未脱离“法律的统治”,台湾地区的医师通报制度具有较为充实的规范性依据。其中与台湾地区传染病医师通报制度关系最为密切者当属“传染病防治法”及其施行细则、《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医事人员发现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台湾地区的传染病医师通报制度具有完备的规范性依据。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台湾地区医师通报制度中所指传染病是由主管机关依致死率、发生率及传播速度等危害风险程度高低分类的疾病,将具有传染流行可能、对国民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分为四大类,即三类名称确定的指定传染病和一类其他传染病或新感染症。[14]
传染病通报必须强调效率。传染性是传染病的本质属性,传染病的病原体会通过空气、血液、飞沫等方式传播、扩散。近年来出现的非典型肺炎(SARS)、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传播速度特别快、波及范围特别广,全球正处于史上疾病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的时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染病信息的传递速度。传染病通报实质是一种信息流动,而信息唯有在及时、迅速地传递至主管机关后,才能为其行政决策提供事实依据。为了保证传染病通报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台湾地区对各类传染病通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www.xing528.com)
医师诊治病人或医师、法医师检验尸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实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主管机关。对于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白喉、伤寒、登革热等第一、二类传染病的通报应于24小时内完成;对于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等第三类传染病的通报应于一周内完成;对于第四类传染病之报告,按照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及规定方式进行。如若医师报告或提供的数据不全,医事主管机关有权限期令其补正。医事主管机关还可以要求医事机构、医师或法医提供传染病病人后续之相关检验结果及治疗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医师对外说明相关个案病情时,必须先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并获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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