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的明细化
美国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仅关于高风险食品的其他记录保存要求就多达13项,并且《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可能存在异义的立法表述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例如关于“食品零售企业”,《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第102节规定:“部长应对《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1.227(b)(11)节中‘食品零售企业’的定义加以修订,说明由此企业向消费者直接销售食品的活动包括如下活动,以便澄清此节中所规定的食品零售企业的主要功能。”[12]相较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相对笼统,一些法律条款的确定性不够且存在立法指引不足的问题。
2.社会参与度较高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社会参考度较高的治理领域。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规制制度较为重视公众参与。例如《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第105节对产品安全标准的拟定明确要求:“在对第一段中所述拟议法规通知的评议阶段,部长必须在美国3个不同的地区举行至少3次公开会议,以使不同地区的人都有机会参与评定”;第205节规定:“促进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州及地方级机构等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更及时的监控信息共享。”[13]另外,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规制工作方面,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还注意社会资源的利用,例如建立了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认证制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社会参与程度还有待提高,例如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公众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许多食品安全标准由大企业主导,公众即便参与大多也只是形式上的参与,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www.xing528.com)
3.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全球化视野
美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制工作的全球化。《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不仅重视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防御、检测和应对能力,而且还设专篇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并建立了国外供应商的审核制度、进口食品发货的预先通报制度、国外食品工厂的检验制度、第三方审计的认证制度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地球村”时代,食品安全风险亦是一个跨区域性的风险。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工作中亦应具有全球化视野,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提高食品风险规制手段的跨区域性,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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