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设施分类的检测制度
美国把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食品的设施分为高风险设施和非高风险设施,分类的标准包括设施的已知安全风险、设施的合规性历史、设施的优先标准、设施的证书以及其他合理标准。对于高风险的设施在法案公布以后的5年内至少检验一次,之后至少每3年检验一次;对于非高风险设施在法案公布以后的7年内至少检验一次,之后至少每5年检验一次。
2.食品安全年报制度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部长在每年的1月1日前应该向国会提交上一财政年度的年报,年报的内容为检测部门所做的工作,具体包括食品设施的信息、食品进口信息和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外办事处的信息,并且公布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网站上。食品设施的信息包括上年检测所用的总体费用、高风险和非高风险食品实施检测的各自平均费用、检验的国内和国外设施的数量以及计划检验但没有检验的数量、已检验的高风险设施数量以及尚未检验的数量。食品进口的信息包括上一年度检验或抽样的进口食品数量和没有检验的进口食品数量,以及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平均成本。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国外办事处的信息包括国外办事处的数量和常驻人员数量。
3.检测机构认证制度
美国的食品检测机构主要是各种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可以是官方的实验室,也可以是私人实验室,都需要在登记簿中登记相关的信息。为了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需要设置模型实验室,从而进行特定采样或者分析检测。实验室作为被认可的检测机构随时可能因为其不符合条件而被撤销。在认可的实验室中,一些实验室可以因检查方法的一致而形成网络的整合,从而减少检测和应对突发食源性疾病所需的时间。美国还规定了境外运营的实验室认可制度。只要这些境外运营的实验室达到国内实验室的标准就能获得认可。经过认证的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应当直接提交给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未经美方认可的境外食品分析实验室,不得从事输美食品的检测活动,美国不承认其检测报告。”[4]
4.食品跟踪和追溯制度(www.xing528.com)
当前美国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跟踪和追溯制度。食品跟踪的目的是快速、有效地识别食品的摄入者,预防和减少突发食源性疾病,并避免或减少食品标识错误对人和动物生命健康的影响。为了确保这个制度的安全实施,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要求先进行试点项目,开发和演示快速、有效地跟踪和追溯食品的方法,并且到各种规模的企业均适用时再进行推广适用。追溯制度也需要先进行试点项目,之后再进行制度的推广以确保追溯系统能够得到试点项目的充分支持。对于高风险食品的记录保存要求,由部长发布相关建议规则。高风险食品由部长根据“高风险食品标准”[5]指定。高风险食品清单应在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网站上公布。高风险食品清单依法更新后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更新通知。
5.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
突发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摄入某食物发生了两例以上(包含两例)类似疾病。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在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部长的领导下由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负责人主管,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会以“工作组”的形式开展突发食源性疾病的控制与预防工作,工作组的构成较为多元,既有食品、卫生机构的公职人员,也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同时还包括利益相关的人。工作组每年要提供一个关于突发食源性疾病控制与预防的建议和意见的研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每年也要至少发表一次报告,并且允许公众及时获得综合的待识别信息。为了提高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应用能力,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在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建设中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之间的协调和共享”“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开发获取优质暴露数据的经改进遗传病学工具以及用于病例分类的微生物学方法”“改进突发食源性疾病对某特定食品的归因”等一系列要求。
6.食品强制性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召回强制权。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可以对除婴儿配方食品以外的任何有问题的食品行使强制性召回权。当然,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有强制性召回权并不意味着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一发现某食品存在问题就对该食品进行强制性召回。强制性召回程序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情形下才会启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进行食品强制性召回时亦要给责任方提供非正式听证的机会,但是部长不得对任何酒精类饮料发出强制性召回命令或者其他措施。听证会应该在停止销售的命令发出的两天之内举行,如果经过听证发现此商品要撤出流通,部长可以修改命令以完成要求;如果经过听证发现停止销售的证据不足,部长应该撤销或者修改命令。发生错误召回时,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应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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