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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风险不确定性的责任认定难题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风险规制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相当模糊的。对于诸如“什么样的风险评估才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发布以及不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情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立法基本上没有涉及或规定不明确。这使得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空间大大缩小。

应对风险不确定性的责任认定难题

司法监督的功能在于通过责任分配机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控制违法行为,恢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责任分配机制是以确定的条件和标准为基础的。然而,风险是指在特定时间条件下某种不利后果出现或者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的核心因子就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包括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包括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在风险的普遍性以及不确定性作用下,风险越发呈现出一种不可预知性,即“风险已经无法通过传统的制度设计实施控制,无论专家系统还是知识都失去了人们的信任”[27]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风险规制手段具有“决策于未知之中”[28]的特征,立法机关可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风险预防的权力,但法律规定很难准确涵摄风险决策和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在规制风险过程中的违法性以及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立法者授权规制机关在不确定性面前做出自己的预测和判断,在未来不确定性的范围之内,规制机关的任何预测和判断都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29]。实际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风险规制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相当模糊的。对于诸如“什么样的风险评估才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发布以及不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情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立法基本上没有涉及或规定不明确。这使得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空间大大缩小。

【注释】

[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315/c1001-26693847.html.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6.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25.

[4]邓纲,曾静.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J].经济法论坛(第9卷),2012:83.

[5]转引自程岩.规制国家的法理学构建——评桑斯坦的《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J].清华法学,2010(2):145-159.

[6]孔繁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

[7]参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22条。

[8]张芳.食品安全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128.

[9]杨小敏,戚建刚.风险规制与专家理性——评布雷耶的《粉碎邪恶循环:面向有效率的风险规制》[J].现代法学,2009(6):169.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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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曹现强,赵宁.危机管理中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责机制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4(7):86.

[13]颜海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基于整体政府理论的分析[J].学术研究,2010(5):43.

[14]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69.(www.xing528.com)

[15]陈敏.行政法总论(第四版)[M].台北:自刊行,2004:177.

[16]李柯勇,欧甸丘.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何“躲猫猫”[N].中国质量报,2013-05-12(2).

[17]季正矩,赵付科.“一把手”监督与党内民主建设[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1(4):17.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19.

[19]新华视点.是谁打倒了“三鹿”[N].桂林晚报,2008-12-29(22);百度百科.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EB/OL].(2009-09-14)[2009-10-17].http://baike.baidu.com/view/2805883.htm.

[20]卢斌.家有“结石宝宝”[N].南方都市报,2009-09-09(A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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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史浩林.我国行政问责的现实问题、成因与对策[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4):67.

[23]陈桂梅,徐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分析及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2(24).

[24]廖奕.司法与行政:中国司法行政化及其检讨[J].学术界,20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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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章志远.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J].法学家,2012(1):52.

[27]任春雷.风险社会的来临与历史决定论的消解[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0.

[28]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4):61.

[29]金自宁.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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