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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与主体多元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在我国,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主体较为多元。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享有独立、专享的对外发布权。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而言,一方面应合理确定信息发布权的主体。毫无疑问,在当前社会,网络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最主要传播方式。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与主体多元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在我国,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主体较为多元。全国层面的监管机关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这些部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综合协调等活动进行安全监管,而食品安全的信息规制工作监管部门还包括宣传部和工信部。总体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仍具有“分段监管”的特征,由于上述部门都有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工作也具有“分段化”和“多中心”的特点。虽然,《食品安全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但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也只限于统一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国务院商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等亦有根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义务,并且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有直接发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享有独立、专享的对外发布权。实践中,消费者协会还有消费警示的发布权。由此,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上形成了一种“央地共治”的多元主体模式。这种多元风险警示模式可能会加强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实现“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这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结局。“当风险规制机关被组织成不同的部门,每一个部门被赋予相应的规制任务,同时每一个部门中的工作人员都认真、负责和有效率地从事规制活动时,这种表面上看来精致和有序的风险规制体系,其实会产生视野狭窄的弊病,即当每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一种部门化的单一思维过度追求自己的工作目标时,在整体上会产生规制成本远远大于规制收益的消极后果。”[9]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的权限,形成“一物一权”的品种专属管理模式,将风险警示权责条理化以避免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过程中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政府信息有既成事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具有潜在危险的风险警示信息两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存在,行政机关开展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工作就需要更加慎重。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既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生命健康权”。当市场中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不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必然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市场中不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错误或不恰当地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则可能会损及生产经营者的法人“生命健康权”。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而言,一方面应合理确定信息发布权的主体。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立法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权归属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发布权则归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内涵应更加具体明确。换言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仅指卫生部还是包括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防疫中心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部门是不是在《食品安全法》第17条所指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范围之列?地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主体与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主体是否相同?以上这些问题都应当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警示信息当以何种方式发布。警示信息的风险提示功能决定了警示信息方式应当具备快速传播的特性。毫无疑问,在当前社会,网络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最主要传播方式。风险警示职能部门如何正确、有效利用互联网开展风险警示工作既是重点也是难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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