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应急指挥部或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省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必要时报请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情况核查。地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科立即向市级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形成研判结果和工作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二是事故报告。经研判后如果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三是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每日定时召开食品安全事故分析、研判,明确应急工作部署、职责分工和有效控制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在应急响应中还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即控制问题食品、开展事故调查、追踪来源流向、进行现场处置。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调查处置或防范要求。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新闻宣传组全程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良信息。综合协调组持续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分析工作。四是信息发布。各工作组提供相关资料,新闻宣传组汇总整理,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信息。五是医学救援。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患者进行及时诊治和救治工作,同时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急需医药物资调配工作。对于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由区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地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以及与有关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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