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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差别概念与竞合概念的表述争议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探讨差别概念与竞合概念的表述争议

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发布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36];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发布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37]。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画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38]。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118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谨慎购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风险警示),亦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对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此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又有“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可以统一称为“食品安全信息”,任何法定职权部门发布上述“食品安全信息”都属于广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范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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