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国家给付行为,国家通过提供风险资讯以实现其行政目的。换言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均需具备法治要素。正当性、科学性、及时性、客观性、程序性、有效性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应然性法治要素,它们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合法性的具体体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做到正当、科学、及时、客观、有效,并符合程序要求。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国家给付行为,国家通过提供风险资讯以实现其行政目的。国家这种给付行为并非不受约束的“好意施惠”,“在社会法治国家,社会任务和国家的法治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给付活动和社会塑造活动表现遵守权利的界限和约束”[30]。换言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均需具备法治要素。一项制度的法治要素主是指立法、执法、司法等宏观要件,而特定行为的法治要素就是特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本文所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治要素并不是宏观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问题,而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这种合法性包括实然合法性与应然合法性。前者如《食品安全法》第2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而应然合法性是一种“超法规”性的合法性,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之间是否契合。正当性、科学性、及时性、客观性、程序性、有效性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应然性法治要素,它们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合法性的具体体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做到正当、科学、及时、客观、有效,并符合程序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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