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法规涵摄活动。客观存在被法律要件所涵摄的过程中,行政主体的“酌定处理”必不可少并且至关重要。作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过程中,充满“酌定”因素。[29]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行使行政裁量权应确保风险决策与立法目的的一致性。
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法规涵摄活动。客观存在被法律要件所涵摄的过程中,行政主体的“酌定处理”必不可少并且至关重要。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活动中,监管部门的法规涵摄也离不开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法治不排除执法人员的主动精神,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的判断以最好的方式达到法律的目的……法律是否发生效果,以及效果如何,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其责任心和创造性。执法人员如果不具备自由裁量权力,则不能实现法律的最佳效果。”[28]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是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认知基础之上的。这种风险认知活动既需要科技检测技术,亦需要监管部门的风险辨识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食品安全风险事实中套用法律规定,再用法律规定套用食品安全风险事实。作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过程中,充满“酌定”因素。“风险无论从概念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概念决定了其不能为行政决策提供一种绝对正确性或单一结果支撑。换言之,面对风险行政机关有多种决策选择,而许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正是行政机关在盖然性未知情形下,以经验法则与技术力量为基础的一种行政裁量权的运作结果。”[29]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行使行政裁量权应确保风险决策与立法目的的一致性。在排除非关联因素的干扰时,当存在多种风险应对手段时,应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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