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紧急状态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上的紧急状态权投射至行政法,呈现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即行政紧急权。但如若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中的行政紧急权就会表现为具有处分性的紧急命令,例如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或对食品污染物采取隔离措施。
紧急状态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上的紧急状态权投射至行政法,呈现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即行政紧急权。“通过高效率的决策与运行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对各种突发事件作出最快速的反应,从而使得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机关成为应对危机的最主要机关。”[24]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行政紧急权是一种必要的权力配置。一方面,行政紧急权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应对食品安全风险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另一方面,行政紧急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拥有一种“超越一般法规约束”的力量,从而保证行政机关能够及时进行风险应对。“现代社会主要的预警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它是政府根据本国有关突发事件现象过去和现在的数据、情报和资料,运用逻辑推理和科学预测的方法和技术,对某些突发事件现象出现的约束性条件、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等做出估计与推断,并发出确切的警示信号或信息,使政府和公众提前了解事态发展的状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策略,防止或消除不利后果的一系列活动。”[25]在一般性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中,行政紧急权会出现“软化”现象,仅是指导性或指示性的行政公告,例如休宁县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对水源保护的行政紧急权就是一种提导性的紧急命令,即“灾区要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消毒处理等工作,对新开发水源和水毁修复水源经检测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饮用,避免直接饮用生水”。但如若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中的行政紧急权就会表现为具有处分性的紧急命令,例如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或对食品污染物采取隔离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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