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制度的运转通常由多个环节构成,而每一环节都是一种相对独立机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条至第23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45条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发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任制度”四个子制度构成。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了优先监测原则,监测机关按照优先选择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将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作为优先监测对象。[19]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20],并按照“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2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活动的总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发布制度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在对风险检测数据、风险评估数据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基础上,依法发布或不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活动总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任制度主要是关于警示主体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过程中出现“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与“应当不作为而作为”情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警示决策、警示责任四大子系统相互连接、“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系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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