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观念原则反映了一项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宗旨,是一项制度确立和为人们所接受的根据和理由。“防患于未然”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理念,风险预防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核心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在环境保护领域,起源于德国的环境保护政策。[17]预防理念与原则在行政法中确立,意味着无论是实然危害还是潜在风险,国家必须在确定的风险阈值以下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即预防性行政行为。
观念原则反映了一项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宗旨,是一项制度确立和为人们所接受的根据和理由。“防患于未然”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理念,风险预防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核心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在环境保护领域,起源于德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人就认识到“必须克服通常对于‘不确定性’并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环境政策并无法充分避免立即的危险及降低已发生的损害。预防的环境保护政策须更进一步地小心保护自然资源”[15]。随后,预防原则向全世界开展扩张,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逐渐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处理关于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之权宜性指导方针”[16]。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风险的日益增加,预防原则的适用领域得以扩张,成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面对可能造成消费大众健康安全危害或威胁的食品,不再是‘毒’与‘不毒’的划分,而是科学检验标准的安全值设定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管理手段的实施时机与方式。法律面对科学的不确定性与科技的未知性,传统危害防止的国家任务必须上升至风险预防。食品卫生安全管制法中的‘预防原则’正在这样的需求下,扩张至行政法学领域。”[17]预防理念与原则在行政法中确立,意味着无论是实然危害还是潜在风险,国家必须在确定的风险阈值以下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即预防性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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