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顾名思义就是指安全无害的食品。但关于“安全无害的食品”的认识并非一成不变,食品安全的概念具有时代属性、科学属性和社会属性。最早提出“食品安全”概念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1974年)是最早提及“食物安全”的国际法文件。那时的“食物安全”主要是在基于“食物数量”与“人类基本需求”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进行了扩充,提出了“食品安全是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10],即安全的食品在合理制作和食用过程中是不会对消费者身体产生直接致害性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食品安全”正在或已经出现“数量性向质量性”“个体性向社会性”“无害性向营养性”“急性危害到慢性危害”的转变。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制定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中明确提出:“正在努力扩大GEMS/FOOD(全球环境污染监测规划/食品部分)的范畴,以涵盖食源性病原体和其他关注的食品污染物的内容……改进危险性评估提出的对食品中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危害进行评估的常规要求。”200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食品安全”的内涵扩张至“不应包含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影响消费者及其后代的健康”。2014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召开大会,修改了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中的有害成分做出更加严格的限制”[11]。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即“无毒、无害,有营养”,无害既包括急性危害也包括非急性危害。[12]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亦表明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复杂、严峻。事实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影响的范围在日益扩大。政府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非自足性日益凸显。从大陆居民“赴港购奶”到“赴港购米”的现象中可以发现:民众对安全的食品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态度;民众为了保障自身饮食安全采取了一种“用脚投票”的自力救济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广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变“危机应对”为“风险预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还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1)自己生产自己食用的食物的安全问题是否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2)动物食物的安全问题是否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现代法律制度的食品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具有商品属性,即“可以食用的商品”,而不再停留在“可以食用的物品”的传统意涵。因此,自己生产自己食用的食物的安全问题并不是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范畴。至于食物的食用主体并不影响食品的社会属性。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将食品界定为供人食用(包含饮用)的物品。[13]事实上无论是供人食用的物品,还是供动物食用的物品,如若出现安全问题都可能会对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有问题的猪饲料导致猪健康状况不佳甚至死亡,即使符合无害标准,但由于猪肉营养价值有限,长期食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事实上,有些食品的食用主体界线并不明确,将动物食品排除在食品的范畴之外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并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体治理,人们误食有问题的动物食品而产生的权利受损问题将无法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救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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