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房纸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和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清洁用的厨房纸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50 纸和纸板 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 450—2008,ISO 186:2002,MOD)
《GB/T 451.1 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 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GB/T 451.2—2002,eqv ISO 536:1995)
《GB/T 461.1 纸和纸板毛细吸液高度的测定(克列姆法)》(GB/T 461.1—2002,idt ISO 8787:1986)
《GB/T 462 纸、纸板和纸浆 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T 462—2008,ISO 287:1985,MOD;ISO638:1978,MOD)
《GB/T 465.2 纸和纸板浸水后抗张强度的测定》(GB/T 465.2—2008,ISO 3781:1983,MOD)
《GB/T 1541 纸和纸板 尘埃度的测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l—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7974 纸、纸板和纸浆亮度(白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GB/T 7974—2002,neq ISO 2470:1999)
《GB/T 8942 纸柔软度的测定》
《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祥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T 10739—2002,eqv ISO 187:1990)
《GB/T 12914 纸和纸板 抗张强度的测定》(GB/T 12914—2008;ISO 1924-1:1992,MOD;ISO 1924-2:1994,MOD)
3 产品分类
3.1 厨房纸巾可分为卷纸、盘纸、平切纸和抽取纸。
3.2 厨房纸巾可分为压花、印花、不压花、不印花。
3.3 厨房纸巾可分为单层、双层或多层。
4 技术要求
4.1 厨房纸巾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 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表1 厨房纸巾技术指标
续表
注:印花和本色浆厨房纸巾不考核亮度指标。
4.2 厨房纸巾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3 厨房纸巾的卷纸和盘纸的宽度、节距、卷重(或长度、节数),平切纸的长、宽、包装质量(或张数),抽取纸的规格尺寸、抽数等应按合同规定生产。卷纸和盘纸的宽度、节距尺寸偏差应不超过±5mm;平切纸和抽取纸的规格尺寸偏差应不超过±5mm,偏斜度应不超过3mm;厨房纸巾数量(长度、节数、张数或抽数)偏差应不小于2.0%,质量(卷重)偏差应不小于4.5%。
注:根据标志内容,数量偏差和质量偏差两者选择其一即可。
4.4 厨房纸巾起皱后的皱纹应均匀,纸面应洁净,不应有明显的死褶、残缺、破损、沙子、硬质块、生浆团等纸病。
4.5 厨房纸巾不应有掉粉、掉毛现象。
4.6 厨房纸巾不应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采取和处理
试样的采取和处理按GB/T 450和GB/T 10739的规定进行。
5.2 定量
定量按GBIT 451.2测定,以单层表示结果。
5.3 亮度(白度)
亮度(白度)按GB/T 7974测定。
5.4 横向吸液高度
横向吸液高度按GB/T 461.1测定,按成品层数测定。
5.5 横向抗张指数
横向抗张指数按GB/T 12914测定,仲裁时按GB/T 12914中恒速拉伸法测定。夹距为100mm,双层或多层试样按成品层数测定,然后换算成单层的测定值。
5.6 湿抗张强度
纵向湿抗张强度按GB/T 465.2和GB/T 12914测定,仲裁时按GB/T 12914中恒速拉伸法和GB/T 465.2测定。夹距为100mm,按成品层数测定。测定时,按纵向切样。测定前应先进行预处理,将试样放在(105±2)℃烘箱中烘15min,测定时将处理过的试样平放在滤纸上,用滴管在试样的中间部位滴一滴水,水滴应扩散到试样的全宽,然后立即进行测定,以实测值换算成单层的测定值,取10个有效测定值,以纵向湿抗张强度的平均值表示结果。
5.7 洞眼
用双手持单层试样的两角,用肉眼迎光观测,按标准规定数出洞眼个数。双层或多层试样应每层都测,每个样品的测定面积应不少于0.5m2,然后换算成每平方米的洞眼数,如果出现大于5mm的洞眼,则应至少测定1m2的试样。
5.8 尘埃度
尘埃度按GB/T 1541测定,双层或多层试样只测定上下表面层朝外的一面。
5.9 交货水分
交货水分按GB/T 462测定。
5.10 数量(或质量)偏差
取1个完整包装,数其实际数量(长度、节数、张数、抽数)或称取质量(卷重),以实际数量(或质量)与包装标志的数量(或质量)之差占包装标志数量(或质量)的百分比表示。同规格样品分别测定3个完整包装,以实际数量(质量)的最小值计算结果,准确至0.1%。计算方法见式(1)。
5.11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附录A测定。(www.xing528.com)
5.12 外观
外观采用目测。
6 检验规则
6.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厨房纸巾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以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每批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
6.2 厨房纸巾的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 2828.1 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箱。接收质量限(AQL):横向吸液高度、横向抗张指数、纵向湿抗张指数为4.0,定量、亮度(白度)、洞眼、尘埃度、交货水分、尺寸及偏斜度、外观、数量(或质量)偏差为6.5。抽样方案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S-3。其抽样方案见表3。
表3
6.4 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5 需方若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应在到货后3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或委托共同商定的检验部门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不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则判为该批不可接收,由供方负责处理;若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则判为该批可接收,由需方负责处理。
7 标志和包装
7.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商标;
—产品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
—产品的规格;
—产品数量(平切纸应标注包装质量或张数,抽取纸应标注张数或抽数,卷纸、盘纸应标注卷重或节数或长度);
—产品合格标志(进口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
7.2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
—产品数量
—包装储运图形标志。
7.3 包装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产品包装应完好,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以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
8 运输和贮存
8.1 厨房纸巾运输时应采用洁净的运输工具,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8.2 厨房纸巾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洁净的地方,并妥善保管。应防止雨、雪及潮气侵入产品,影响质量。
8.3 搬运时应注意包装完整,不应将纸件从高处扔下,以防损坏外包装。
8.4 凡出厂的产品因运输、保管不善造成产品损害或变质的,应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变质的厨房纸巾不应出售。
[消毒要求]
1.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服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
2.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如“牛皮癖”“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建议用表格表示。
2.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以抑菌环试验为检验方法的可不标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用于黏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例如:戊二醛消毒液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使用方法:①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剂(亚硝酸钠)溶解混匀。②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45min。③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④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3.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将洗净沥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
4.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次”,“××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
[注意事项]
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或“20050903”方式表示。保质期、有效期应按“×年或××个月”方式表示。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形式由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应按“请在××××年××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年××月”等方式表示。
[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
本项内容应标注消毒器械产生杀菌因子的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或更换时间。使用寿命应按“×年或××××小时”等方式表示。
[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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