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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成果获取法律保护,是保护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的有效保障。因此,技术商品化阶段,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其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所保护的客体虽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对于新产品开发而言,主要指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新产品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一)新产品开发过程的知识产权问题

新产品开发过程大致可以分为技术研究阶段、技术引进阶段、合作研究阶段、产品开发阶段以及商品化阶段,新产品开发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因这五个阶段性质上的区别而不同。

1.技术研究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个新产品的开发,可能有很多人在同时进行,甚至是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如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专利信息就无法全面了解技术动态。对哪些属于公有技术,哪些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一无所知,这样极易落入别人的专利陷阱,使自己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出来的产品却是早已被别人申请专利的侵权产品。创新主体若能合理地利用专利文献,则可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进行技术研究过程中,许多研发主体习惯于在研究尚未成功阶段,便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的成果。这种做法极易导致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借鉴,将其稍作改进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的“窃”为己有。从这个意义上,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不失为一种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好办法。

2.技术引进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引进中、前期主要是利用专利文献,弄清欲引进技术的情况,为决策及随后的谈判提供依据。通过分析相关技术所属领域的专利量的变化,就可以了解该类技术发展前沿、先进程度及发展趋势,从而决定是否引进;分析欲引进技术专利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就能判断出其复杂程度,从而判断本企业对该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再开发能力;分析欲引进技术中的专利保护期限和有效性、专利保护的地域范围,就能对引进技术的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为谈判定价提供依据。

技术引进后期的二次创新中,专利策略主要表现在对创新成果实施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利上,目的是垄断技术、控制市场,形成后发优势

3.合作研究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当今时代,一项新产品开发往往是各方通力协作、内外配合支持的结果,往往涉及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和分享问题。由于科技成果权益归属问题环节多、单位多,经常出现成果权益不清的扯皮现象和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科研成果的权益包括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著作权等,这些权利归属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在合作研究中,成果归属多数由合同约定。因此,合同约定是合作研究中知识产权权属主要策略。

在合同中,尤其是联合开发合同,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应该明确如下几方面内容。

(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和处理;

(2)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和处理;

(3)关于技术成果发表的形式、署名方式、申报奖励的方式;

(4)实施该技术方式;

(5)由该技术成果产生经济利益的分享。

权属确定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区分和确定。专利法和合同法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区分职务与非职务原则是既要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积极性,又要维护企业的权益。

4.产品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产品开发中试阶段是新产品开发理论向实践飞跃的阶段。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防止同类企业在了解技术状况后,抢先使用同样工艺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在专利权或同类竞争主体抢先申请专利,使研究者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化为乌有。因此,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成果获取法律保护,是保护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的有效保障。

有些创新主体专利战略意识淡薄,总是等到研究成果处于十分成熟时才去申请专利。这样,往往会被同时在进行此项技术研究的竞争者抢先申请专利。而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一定归属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创新者,而是归于最先申请的创新者。为了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产权价值,抢先申请战略在产品开发阶段显然重要。

5.商品化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新产品开发商品化阶段,几乎处处可以碰到知识产权问题。新技术产品的商业化上市,要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就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持有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新技术产品尚未权利化,不仅会失去市场占有,甚至会被诉诸法庭。因此,技术商品化阶段,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其重点。

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所保护的客体虽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表现为一种系统工程,仅仅会应用某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一项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结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形及包装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还可保留部分技术秘密以增加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商标申请,这样就可以使该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防卫系统,起到交叉保护的作用,使侵权者无懈可击。

(二)新产品开发模式与知识产权策略(www.xing528.com)

新产品开发模式,按照不同的范畴可作不同的分类。按创新的技术来源与创新活动方式大致可划分为自主创新的新产品开发、模仿创新的新产品开发、合作创新的新产品开发三大类。由于不同模式的创新有不同的特征,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各自的合理选择和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1.自主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自主创新形成的新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然壁垒,模仿跟随者要复制或仿制新技术成果存在一定的困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由于现代检测分析手段不断发展,对复杂技术的解密能力也日益提高,使技术本身的自然壁垒有弱化的趋势。因此,要保证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独占,仅仅依靠技术壁垒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求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对于不同的创新技术成果,其保护策略也各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开模式。创新主体将技术成果公开,以获取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对于新产品开发而言,主要指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这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处于非常稳定的状态。但它容易造成技术服务成果的不合理扩张,并且由于其权利取得要经过行政审查,权利取得成本也较高。

(2)保密模式。采用技术秘密方式来保护技术成果。这种权利的取得无需登记,获取成本最低,且足可严格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但是,由于该权利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成果的保密状态,极有可能不慎泄露或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而被公开,一旦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复存在。

(3)混合模式。成果拥有主体将成果的部分内容用公开模式保护,而将其余部分内容用技术秘密方式予以保密。采用此种模式,结合了公开模式和保密模式的优点,弥补了两种模式的不足。权利人既能有效地控制成果的扩散和使用,又能获取较长的控制时间。

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模式在权利的专有性方面,公开模式>混合模式>保密模式;在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力度方面,保密模式>混合模式>公开模式。对于具体某项自主创新成果,必须结合具体成果的特性,来选择合理的保护模式。对于一些较为直观、易于复制的自主创新成果,选择公开模式获取专利权较为理想;技术壁垒较高的创新成果,则宜采用保密模式;但对于大部分创新成果而言,采用混合模式更显适宜,该模式可有效地控制技术扩散和取得较长的权利占有时间。

但是,某项创新成果采取某种模式被保护后,并非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的变化和外界环境的不断作用会改变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以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成果为例,当权利人得知或预测有他人可能已掌握或短期内很快会掌握自己的技术秘密后,如果该技术秘密同时也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考虑申请专利保护来代替原来的技术秘密保护。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而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样,即使他人已经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了该项成果,由于专利权的存在,对方也不能非法使用。一般情况下,当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上市时,相关利益者总是设法破密。因此,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一段时期后再转为专利保护,即由保密模式转向公开模式,不仅保险系数大,同时也延长了对该技术的独占期间。

另外,自主创新企业还可对该创新成果进行合理的转让。这里的合理有两层含义:一是适时,实践表明,不转让、过早转让或过晚转让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对企业自身发展都是不利的;二是适度,全盘托出毫无保留地转让技术,只会培养出一批威胁性过大的竞争对手,不利于企业获得预期利润,选择适当的需求者对技术进行适当的转让,有利于培植一批理想的同业竞争者,这些竞争者的出现不仅不会削弱自主创新者在行业中的地位,反而由于动力和压力的双重存在有助于创新者核心地位的提高。

2.模仿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模仿创新虽然以模仿为基础,但并非单纯机械模仿。再则,不少模仿创新是以技术引进为基础展开,但两者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技术引进不一定导致模仿创新。很多人认为,模仿创新一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事实上,在模仿创新与侵犯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划等号是错误的。模仿创新主体只要按照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按适当的形式给予技术提供方以符合法律、双方认可的物质与精神补偿,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通过知识产权的合法交易,节约了模仿创新者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和时间耗费,使模仿创新者能更快地接近和掌握领先创新者的核心技术,为模仿者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社会层面来看,没有模仿创新,就没有技术的扩散,更谈不上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

模仿创新者可以根据被引进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来决定引进与否和引进的价格,不至于引进价值低甚至无效或非法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者对于自己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创新成果,也应该采取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其保护策略和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基本相同,但要注意的是模仿创新者在以后将技术转让给第三者时已经是一种分许可,根据技术转让法,引进方模仿创新者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所得的收益,要与原转让方进行分成。否则,必须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技术引进是模仿创新的主要源头之一。因为,一开始便对模仿创新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而技术成果引进的优劣与否,关键在于引进之前掌握该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一般不同。总体而言,成果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越高,其技术的“含金量”就越高,引进的价值和产生的效益也就越大。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评价方法见图8-7。

图8-7 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评价图

3.合作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合作创新产生的成果为共有知识产权。所谓共有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某一研发项目在资金、技术、人才多方面共同合作,相互协作或达成共有约定基础上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共有。由于创新主体各方受利益的驱动,常常产生因利益分配的冲突而引起共有知识产权纠纷。一般认为,避免共有知识产权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在合作研发之前,参与各方就有关的共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的具体分工,明确各自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

(2)按原计划完成以后成果的署名与排序,包括整体成果的署名及分项成果的署名;

(3)针对在研究过程中有意料之外的特殊贡献者的奖励原则与办法;

(4)明确分享的原则与分享比例,规定使用范围,约定收益、处分的办法;

(5)明确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原则及办法等。

另外,为避免共有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还应注意,保存好一切与研究有关的原始研究资料,尤其是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研究论文及手稿等。每一份资料都应注意谁负责谁签名,这样有利于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合理解决纠纷。

一旦共有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应本着贡献大小原则,即贡献大者多得利,小者少得利原则;还应本着有利于使用的原则,即调解处理应注意有利于新产品开发活动成果的使用,否则不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合理地调解处理共有知识产权纠纷,有利于新产品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各创新主体再次合作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共有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只有根据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妥善处理好共有纠纷,合作创新方可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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