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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的类型及典型制度解析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型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四个基本要素,前两个要素是取得认证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后两个要素是认证后的监督措施。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利用检验手段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进行合格评价。此外,抽样检验只能证明一时的质量,不能证明持续的质量。

质量认证的类型及典型制度解析

(一)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

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型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四个基本要素,前两个要素是取得认证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后两个要素是认证后的监督措施。

1.型式检验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的原意是为了产品的设计,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型式检验通过以后,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然而,对质量认证来说,一般不对正在设计的新产品进行认证。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利用检验手段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进行合格评价。

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所需样品的数量由认证机构确定。取样地点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有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可在独立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

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

仅仅依靠对最终产品的抽样检验来进行产品认证是不充分的,即使是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抽样检验,也只能证明一个产品批的质量,不能证明以后出厂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此外,抽样检验只能证明一时的质量,不能证明持续的质量。证明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逐批检验,这将大大提高认证所需的费用;另一种是通过检查评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来证明该组织具有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显然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是对组织按所要求的技术规范生产或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批准认证后对该体系的保证性进行监督复查,这种认证制度常称为质量体系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我国等同采用的为GB/T 19001),可作为质量认证中检查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依据。

3.监督检验

确保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质量可靠、符合标准,是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消费者和需方将对认证失去信任,实行质量认证制度也就毫无意义。因此,当申请认证的产品通过以后,如何能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确保出厂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已成为认证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定期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就是从组织的最终产品或市场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证明继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允许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反之,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必像首次型式检验那样按照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重点是那些对质量影响较大的过程项目,特别是顾客意见较多的质量问题。

4.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监督检查是对认证产品的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定期复查,使组织坚持实施已经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这是一项监督措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比首次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简单一些,重点是查看首次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项是否已经有效改正,质量管理体系的修改是否能确保达到使顾客满意,并通过查阅有关的质量记录证实质量管理体系。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特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类型,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认证的对象是质量管理体系,更准确地说是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顾客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某些过程,即保证顾客满意的能力。

(2)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首先需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为各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了基础,我国等同采用的GB/T 19001为我国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国家标准。申请认证的组织应以标准为指导,建立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则按标准中质量管理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3)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派注册审核员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审核结论。

(4)证明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方式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识。证书和标识只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证明该组织生产的任何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因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标识都不能用于产品,不能使人产生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误解。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

(三)产品质量认证的原则

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之分。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称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它的程序与自愿认证基本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定,具体如表2-5所示。

表2-5 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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