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服装产品标准化的推广和服装品牌意识的加强,服装的各类标志已成为服装产品不可缺少的部分,并且受到生产者、营销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关注。
完整的标识应该包括:制造商名称、地址、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规格、使用原料的成分含量、执行标准、安全类别、产品等级、洗涤护理标签(图7.30)。产品标志是消费者认识产品最直接的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标识加强对服装的判断,并对后期的洗涤和保养提供依据。
图7.30 服装标识
(1)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俗称牌子,是服装生产、经销企业专用在企业服装上的标志。一般用文字、图案或二者兼用来表示。商标是服装质量的标志。生产、经销单位要对使用商标的服装质量负责。
(2)产品号型与规格
所谓号型,就是在一定的人群中所取得的人体数据基础上所设定的,是一个通过统计计算而获得的概念。
“号”指人体的身高,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型”指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也是以厘米为单位,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体型以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值为依据划分为四类,分别用Y、A、B、C表示。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男女体型划分见表7.1,男、女体型图例如图7.31和图7.32所示。
表7.1 体型表
(3)纤维成分和含量
服装应标明产品采用的原料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的标注应符合相关规定。皮革服装应该标注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①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即明确套装须分开标明。
②服装辅料(里料、填充物、装饰材料等)的原料,也有必要进行说明。
a.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例如,里料:100%涤纶;
面料:纯毛。
图7.31 女士体型图例
图7.32 男士体型图例
b.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文胸可只标注侧翼及里料成分);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见表7.2。
表7.2 纤维含量表
c.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d.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www.xing528.com)
③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产品。这类产品应标明所有纤维含量的百分率或者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的纤维含量,如60%棉、30%涤纶、10%锦纶或绒毛,90%棉、10%锦纶、基布100%锦纶。
(4)洗涤熨烫方法
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按照GB/T 8685-2008中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应该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定义或说明。
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熨烫后的干燥。有关洗涤熨烫的具体方法见表7.3。
表7.3 服装洗涤熨烫基本图形符号
(5)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标准中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服装常用标准见表7.4。
表7.4 服装常用标准
(6)产品质量等级
服装等级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产品质量等级应该按照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并且要与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产品编号一致。服装企业每年需办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按服装品种,每个品种应办理一份或一份以上合格证。每个品种提供同款、同面料、同规格服装10件或10套,面料1m,盖公司印章的工艺单一份,最后根据检验机构出示的验定等级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标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常以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三种形式出现,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选择一种。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安全技术类别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分为以下三类。
A类:婴幼儿产品(婴幼儿产品的使用说明上应当标明“婴幼儿产品”字样,如尿布、围嘴、睡衣、帽子等)。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文胸、背心、短裤、衬衣、袜子、床单等)。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毛衣、外套、窗帘、床罩、填充物、衬布等)。
该规范从技术方面要求甲醛含量、pH、色牢度、异味、分解芳香胺染料五项指标必须达标,并对其含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甲醛为例,含甲醛的织物在穿着过程中,部分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刺激皮肤,引发呼吸道炎症,引发多种过敏症,损害人体健康。规范中规定,甲醛含量,A类要求低于20mg/kg,B类要求低于75mg/kg,C类要求低于300mg/kg。
该标准自执行之日起,市场上出现的所有服饰及家用纺织制品如果没有标注产品类别,就是不合格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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