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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监理工作规程优化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工程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但工程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2)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工程变更管理监理工作规程优化

一、总则

(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

(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单位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

(3)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单位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单位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4)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单位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

(5)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6)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二、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1)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1)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工程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3)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1)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2)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3)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工程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4)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在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工程承建单位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3)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业主单位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工程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三、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1)工程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

(3)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单位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1)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www.xing528.com)

2)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3)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4)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

(4)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工程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

(1)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1)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2)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

3)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2)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变更通知或变更建议后:

1)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2)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

3)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4)根据业主单位授权批准签发下达实施,或在与各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

(3)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4)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接受业主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

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或由于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协商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作出合理补偿。

(5)工程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

1)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工程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2)如果这种变更超出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工程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工程承建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五、变更的合同支付

(1)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

1)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工程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4)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工程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后执行。

(2)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3)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

(4)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合同索赔管理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

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见表11-50;

表11-50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

注 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批后返回报送单位两份。

工程变更通知单,见表11-51。

表11-51 工程变更通知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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