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沪卫规〔2021〕16号)的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1.申请备案
食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社会公示
食品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2)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企业标准文本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3)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备案资料
食品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标准文本;(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www.xing528.com)
4.备案及备案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企业标准备案资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结,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上海市国际行政区划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5.备案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生变化与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冲突的;(2)企业标准已更新的;(3)企业主动申请备案失效的。
6.公开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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