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材质类别品种繁多,有高分子材料塑料、橡胶,有金属及合金材料,还有陶瓷、玻璃、竹木等材料。各类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其原材料、加工工艺有很大的差别,这使其可能含有的危害因素也有很大的不同。针对各类材质的接触材料所具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共性因素及用途,将其划分为几个类别,并依材质类别分别制定安全标准,即构成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标准。
1.树脂(聚合物)材料
(1)定义
树脂(聚合物)材料是指以低相对分子质量的单体及其他起始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加成聚合、缩合聚合、微生物发酵聚合等聚合反应合成的大分子物质以及化学改性的天然大分子物质,又称聚合物。高分子聚合物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包括塑料、涂料及涂层、橡胶、奶嘴、黏合剂、印刷油墨等。其中,奶嘴、塑料、涂料及涂层、橡胶5项标准已经发布实施(表9-24)。
表9-24 聚合物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续表
(2)特点
聚合物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共同特点是:
①实施树脂名单管理制:列入名单的树脂允许使用,且应符合相关的特定迁移限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SML)、最大残留量(QM)等;
②基本要求、添加剂使用、迁移试验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的要求;
③对成品的非特异性安全指标,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等进行规定;
④迁移试验直接引用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及其配套标准GB 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⑤对标签信息均要求供应链各环节应确保安全信息的传递,确保对影响食品安全的有害物质相关信息的可追溯。
(3)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树脂与材料及制品分别由2项标准管理,即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和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6—2016整合了9项树脂卫生标准和1项树脂公告,适用于于制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树脂及树脂共混物,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树脂及其共混物。GB 4806.7—2016整合了12项塑料成型品卫生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制品(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属于橡胶标准的管理范畴)。塑料树脂标准的标签标识除应符合通用安全要求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外,还应按照附录A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树脂名称、该标准附录A,了解所购材料及制品可能含有的受限物质,并对其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
(4)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现行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整合了1项橡胶卫生标准及1项相关公告,适用于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和硅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包括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树脂。
该项标准在其附录A中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橡胶树脂(聚合物),并对迁移试验有特别规定:①对油脂类食品应选择50%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作为食品模拟物,其他食品模拟物的选择按照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的规定执行;②对与食品接触温度(T)不超过40℃、接触时间(t)不超过24 h的橡胶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试验条件的选择在该项标准的表3中也有特别规定,其他使用条件下的总迁移试验条件的选择应符合GB 31604.1—2015的要求。(www.xing528.com)
(5)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现行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整合了8项涂料卫生标准及1项公告,适用于涂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直接接触面上的涂料,及其形成的涂层(膜),该标准不适用于纸涂料及涂层。
该项标准在附录A中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涂料树脂(聚合物),并规定标签标识除应符合通用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外,涂层材料及制品还应分别标示基材和涂层的材质名称。
(6)奶嘴
奶嘴作为一类特殊的橡胶制品,因其接触人群的特殊性,标准仍然单独保留。现行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是对GB 4806.2—1994《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第二次修订,适用于以天然橡胶、顺式-1,4-聚异戊二烯橡胶、硅橡胶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奶嘴,该标准不适用于安抚奶嘴。该项标准规定了N-亚硝胺和N-亚硝胺可生成物(N-亚硝酸盐)、锌、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4种物质的特定迁移限量,并在标签标识中规定,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2.金属、陶瓷、搪瓷、玻璃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以及陶瓷、搪瓷、玻璃制品等均经过高温煅烧或熔化工艺,因此,其中的危害物质主要为有害重金属(如铅、镉等)。此外,用这些材质制成的制品质地致密阻隔性能好,因此,有害重金属之类的物质一般只能从食品接触的内表面迁移到食品中(表面迁移)。目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标准见表9-25。
表9-25 金属、陶瓷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搪瓷制品
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是对GB 4904—19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第一次修订,适用于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该项标准根据搪瓷制品的外形特点分为扁平容器、空心容器、贮存罐,并分别对这些容器的铅、镉制定了限量要求。该项标准还特别规定其迁移试验的食品模拟物仅选择4%(体积分数)的乙酸,迁移试验条件选择98℃、120 min(烹饪器皿)或22℃、24 h。
(2)陶瓷制品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整合取代了GB 13121—199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4147—1993《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GB 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该项标准根据搪瓷制品的外形特点分为扁平容器、空心容器(大空心、小空心)、贮存罐、杯类、烹饪器皿,并分别对这些容器的铅、镉制定了限量要求。该项标准还特别规定其迁移试验的食品模拟物仅选择4%(体积分数)的乙酸,迁移试验条件选择98℃、120 min(烹饪器皿)或22℃、24 h(常温食用制品)或100℃、15 min(可微薄使用制品)。
(3)玻璃制品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对GB 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进行了修订并取代,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该项标准的理化指标要求基本与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相同,但铅、镉限量不同且增加了对口沿铅、镉迁移限量的要求,迁移试验模拟物及条件与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完全相同。该项标准还对标签标识特别规定,如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4)金属材料及制品
我国最早制定的金属材质食具容器安全相关标准为GB 9684—19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1988在2011年第1次被修订。现行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整合并代替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该项标准适用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及制品。该项标准分别对不锈钢的迁移物指标和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迁移物指标进行规定,并规定了特殊使用要求,即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未覆有机涂层的铁基材料和低合金钢制品不得长时间接触酸性食品。
3.纸及纸板
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整合并代替GB 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19305—2003《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后两者是我国最早制定的2项与食品包装用纸安全相关的标准。GB 4806.8—2016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不适用于再生纤维素薄膜(玻璃纸)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是指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各种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包括涂蜡纸、纸浆模塑制品及食品加工烹饪用纸等。该项标准除了对非特异性安全指标,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等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铅、砷、甲醛、荧光物质等的特定迁移限量。对于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消毒的纸和纸板,还规定了微生物限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