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1项(表9-18)。
表9-18 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续表
1.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和豆基。
(1)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2)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3)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该标准对营养素的原料来源有严格要求,①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②对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的来源也有明确规定。
该项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其他指标、指示微生物限量、脲酶活性等设定了要求。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致病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阪崎肠杆菌限量修改为克罗诺杆菌属限量。
与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相比,新版标准修改和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等,增加了附录A推荐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以及附录B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的化学物来源及其质量规格要求。
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由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而来,适用于6~12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2)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3)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该项标准对营养成分、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等的要求与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基本相同。与GB 10767—2010相比,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修改和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增加了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将锰、硒、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增加了附录A推荐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以及附录B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的化学物来源及其质量规格要求。
3.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适用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该项标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必需成分、可选择性成分、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脲酶等进行了规定。
与GB 10765—2010相比,对于乳基幼儿配方食品(无乳糖和低乳糖产品除外)增加了乳糖比例要求,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50%,修改和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等。
4.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指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2)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是指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是指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是指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5)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是指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该项标准主要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的基本营养成分指标、可选择性营养成分指标、碳水化合物、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脲酶等进行了规定。
5.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与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比较,GB 10769—2010主要规定以谷物为原料制成的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而GB 10770—2010主要规定以畜肉、禽肉、鱼肉以及果蔬类为原料,且经罐头加工工艺达到商业无菌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2)泥(糊)状罐装食品:是指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
(3)颗粒状罐装食品:是指含有5 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4)汁类罐装食品:是指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www.xing528.com)
该项标准对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设定了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6.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2)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下:①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②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③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④旱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⑤母乳营养补充剂;⑥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常见的氨基酸代谢障碍有苯丙酮尿症、枫糖尿症、丙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酪氨酸血症、高胱氨酸尿症、戊二酸血症Ⅰ型、异戊酸血症、尿素循环障碍等,其配方食品中应限制的氨基酸种类见表9-19。
表9-19 氨基酸代谢障碍及对应配方食品限制的氨基酸种类
续表
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2)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该项标准分别对适用于0~10岁、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常见的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中应限制的氨基酸种类及含量等进行了规定,并对产品的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了规定。
产品标签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8.辅食营养补充品
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适用于6~36月龄婴幼儿及37~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1)辅助食品是指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辅食营养补充品是指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散剂。
该项标准主要对辅食营养补充品中的必需成分指标、可选择性成分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脲酶活性指标和标识设定了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9.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适用于运动营养食品,即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1)产品按特征营养素(针对能量和蛋白质等的不同需求而设计的运动营养食品)可分为以下三类。①补充能量类:是指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成分,能够快速或持续提供能量的运动营养食品;②控制能量类:是指能够满足运动控制体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含促进能量消耗和能量替代两种;③补充蛋白质类:是指以蛋白质和/或蛋白质水解物为主要成分,能够满足机体组织生长和修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优质蛋白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
(2)产品按运动项目分类(针对不同运动项目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运动营养食品)可分为三类:①速度力量类:是指以肌酸为特征成分,适用于短跑、跳高、球类、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健美及力量器械练习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②耐力类:是指以维生素B1和维生素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蹈、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③运动后恢复类:是指以肽类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高强度或长时间运动后恢复的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该项标准分别对各类产品的特征营养素技术要求、必须添加和建议添加的成分、营养成分的种类及每日使用量等营养素要求进行了规定,并设定了产品的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物生物(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
产品标签应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类别,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要求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适用”。
10.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GB 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是指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2)该项标准对原料中蛋白质和脂肪(不得使用氢化油脂)的来源作出相关规定,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对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的必需成分指标(铁、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2、叶酸)、可选择性成分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脲酶活性指标和标识设定了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3)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食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11.保健食品
(1)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是保健食品的通用标准。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2)该项标准主要对保健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设定了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各种保健食品除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文件的要求。当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文件与该项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注册证书备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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