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常规食品推荐集锦

常规食品推荐集锦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标准不适用于大豆蛋白粉,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 2037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的要求。即食食用菌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

常规食品推荐集锦

其他普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0项(表9-17)。

表9-17 其他普通食品的国家安全标准

1.食品加工用粕类

GB 149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粕类产品。该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

食品加工用粕类以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为主要原料,去除(或提取)油脂或淀粉后制得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大豆粕、豌豆粕、蚕豆粕、小麦粕、玉米粕、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花生粕等产品。

该项标准主要对食品加工用粕类中的溶剂残留量设定了指标要求,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粕产品应符合GB 2762—2017和GB 2761—2017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 2762—2017和GB 2761—2017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2.豆制品

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适用于预包装豆制品。该标准不适用于大豆蛋白粉,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 2037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的要求。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类制品。发酵豆制品通常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非发酵豆制品包括豆腐、豆腐干以及腐竹、腐皮。

该项标准主要对豆制品中的脲酶试验、大肠菌群设定了要求,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3.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用于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该标准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冷冻饮品。

(1)冷冻饮品是指以饮用水、食糖、乳、乳制品、果蔬制品、豆类、食用油脂等其中的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轴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配料、巴氏杀菌或灭菌、凝冻或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食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甜味冰、食用冰等。

(2)制作料是指按照终产品配方进行复配,用于经凝冻制作软冰淇淋或软雪糕等产品的液态、固态或粉状产品,包括软冰淇淋浆料、软雪糕浆料和软冰激凌预拌粉等。

该项标准主要对冷冻饮品和制作料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储存、运输和销售设定了要求,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4.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037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植物蛋白产品。该标准不适用于棉籽蛋白和菜籽蛋白。

(1)植物蛋白是指以植物为原料,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蛋白质含量不低于40%的产品。其主要产品有豆类(如大豆、豌豆、蚕豆)蛋白、谷类(如小麦、玉米、大米、燕麦)蛋白、坚果及籽类(如花生)蛋白、薯类(如马铃薯)蛋白及其他植物类蛋白。

(2)该项标准主要对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的蛋白质、水分、脲酶(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设定了要求,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5.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酵母。

食品加工用酵母是指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过滤、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食品加工用酵母按产品形态可分为鲜酵母(含酵母乳)和干酵母。按产品用途可分为面用酵母和酒用酵母。(www.xing528.com)

该项标准主要对食品加工用酵母中的铅(以Pb计,干基计)、总砷(以As计,干基计)、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设定了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6.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

(1)食用菌是指可食用的大型真菌。多数为担子菌(孢子外生在担子上的真菌),如双孢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银耳等。少数为子囊菌(孢子内生于子囊的真菌),如羊肚菌、块菌、虫草等。

(2)食用菌制品是指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制品、腌制食用菌制品、即食食用菌制品等。

该项标准主要对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的水分、银耳及其制品中米酵菌酸设定了指标要求,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即食食用菌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

7.罐头食品

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适用于罐头食品。该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后者适用于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根据原料罐头食品可分为畜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果蔬类罐头、干果和坚果类罐头、谷类豆类罐头等。

(1)罐头食品是指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

(2)胖听是由于罐头内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气体,形成正压,使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

(3)商业无菌是指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该项标准主要对罐头食品中的组胺(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米酵菌酸(仅适用于银耳罐头)设定了指标要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番茄罐头霉菌计数(%视野)应小于等于50,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8.胶原蛋白肠衣

GB 1496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适用于以猪、牛皮真皮层的胶原蛋白纤维为原料,加入辅料,经化学和机械处理制成胶原“团状物”,再经挤压、充气成型、干燥、加热定型等工艺制作的用于制作中西式香肠的可食用人造肠衣。

该项标准规定用于生产胶原蛋白肠衣的原料应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猪皮、牛皮经脱毛处理后剖下的真皮层,禁止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皮料。该项标准还对产品的水分、灰分、蛋白质、铅、砷等理化指标,大肠菌群数、沙门氏菌、霉菌限量进行了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9.胶原蛋白肽

GB 31645—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适用于食品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胶原蛋白肽是指以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过提取、水解、精制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 000道尔顿的产品。

对生产胶原蛋白肽的原料,该项标准提出了如下规定。

(1)可以使用的原料:①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和鱼等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②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③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骨粒和自然风干的骨料;④可食水生动物鱼鳔、可食棘皮动物、水母等。

(2)禁止使用的原料:①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②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或鱼等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③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

该项标准针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主要规定了羟脯氨酸含量、总氮等理化指标,铅、镉、总砷、铬、汞等污染物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数等微生物限量,食品工业助剂的使用直接引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致病菌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等未提出相关要求。

10.酱腌菜

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适用于酱腌菜。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该项标准主要对酱腌菜中的大肠菌群设定了限量要求,污染物、致病菌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