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①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②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③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⑤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

(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⑤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形的。

(3)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②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④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⑤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死亡的;②重度残疾的;③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⑤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⑥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5)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6)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7)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②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④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⑤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www.xing528.com)

(5)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6)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7)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8)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9)“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

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①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②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③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10)“明知”的界定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①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②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③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④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⑤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⑥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1)专家认定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4.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5.虚假广告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