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食品的处置、检验、评估认定工作。
(2)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www.xing528.com)
(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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