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投诉举报。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1.投诉的受理与告知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处理。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若不予受理的,消费者将被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其他维权途径。
2.举报的受理与告知
举报人提出的诉求中既有投诉内容又有举报内容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管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发现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举报人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不予告知。(www.xing528.com)
3.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4.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1)投诉事项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法院、仲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5)未提供本小节“3.受理的情形”中所列明的投诉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