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出现在各个环节。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控制,实现对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食品追溯制度。
1.基本要求
(1)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食品贮存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为了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于2015年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1)明确强制追溯类别与品种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年上海市食药安办、上海市食药监局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明确9大类20个重点监管品种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www.xing528.com)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8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决定将刀鲚(刀鱼)、凤鲚(凤尾鱼)、长吻9 9 3 3 E 2 3 9鱼)、鲫鱼、中华绒螯蟹(大闸蟹)等5种水产品新增为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具体品种。
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21年版),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特殊食品和酒类等11大类44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品种见表2-4。
(2)明确食品生产者的职责与义务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动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日内,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①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②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③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4)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有义务应当及时将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信息正确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否则,食品安全监管、农业等部门将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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