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谈事由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015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由于网络食品交易存在特殊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办法作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员可包括下列人员: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③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www.xing528.com)
组织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3.约谈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4.约谈效力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