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食品广告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
(2)食品广告中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标识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的食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www.xing528.com)
(4)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6)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7)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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