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 7718—201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2)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4.4.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①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②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 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③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www.xing528.com)
④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
(4)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①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②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5)贮存条件
①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②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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