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2)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3)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www.xing528.com)
(5)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6)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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