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七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0)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要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裸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www.xing528.com)
4.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规定事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5.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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