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1.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已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在于保障进口国的食品安全。因此,从国外进口到我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到我国内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第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2)推荐注册的要求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②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③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④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3)企业申请注册
除(1)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企业注册申请书;②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③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4)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www.xing528.com)
3.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食品进口商的备案
《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4.进口的食品应当经海关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流程如下:
(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②相关批准文件;③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④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⑤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⑥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2)检验机构审核与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食品取得合格证明前的存放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进口食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4)检验检疫结果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5.随附证明材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关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是指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境外出口商根据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或委托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证明至少能证明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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