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要求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上海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上海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管理要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并签订协议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2)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公示餐饮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3)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
(4)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5)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6)及时制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www.xing528.com)
3.记录和保存登记及交易信息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因此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经营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
4.提供信息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5.检查、报告和停止服务要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5)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
(6)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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