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收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1)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2)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回收食品的处理
(1)无害化处理(www.xing528.com)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无害化处理一般包括染色、毁形、焚烧、化制等,也可以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进行专门处理或转化为饲料、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
(2)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补救措施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属上海的创设内容,在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赠送的方式可以使安全食品获得更好的利用,也可以更好地避免浪费,但继续销售或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通常采用加贴、补印标签或更换说明书等方式,但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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