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豚鱼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河豚鱼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方法按GB 5009.20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2016年9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1.可供食用的河豚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实施备案。经备案基地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可供食用。
2.河豚鱼的加工
(1)河豚鱼加工企业应具有河豚鱼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豚鱼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豚鱼安全加工技术,并按照河豚鱼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鱼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www.xing528.com)
(2)养殖红鳍东方鲀加工按照GB/T 27624—2011《养殖红鳍东方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执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SC/T 3033—2016《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执行。
(3)河豚鱼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4)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鱼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河豚鱼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 mg/kg(以鲜品计)。检验方法按GB 5009.20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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