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近保质期食品定义
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一般是指接近但尚未超过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日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临近保质期的期限与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及其保质期的期限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临近保质期限较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质期较短的,其临近保质期限也较短,一般约小于1/3保质期;但保质期越长,临近保质期的期限占保质期的比例越小。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制定的T/SFSF 000002—2021《守信超市管理规范》对临近保质期作出如下规定:①保质期在1年及以上的食品,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30天;②保质期在半年及以上但不足1年的食品,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0天;③保质期90天及以上但不足半年的食品,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5天;④保质期30天及以上但不足90天的食品,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0天;⑤保质期16天及以上但不足30天的食品,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5天;⑥保质期3天及以上但少于15天的,对应的临近保质期限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天。
注: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可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保质期小于等于3天的食品,可不设临保期限。(www.xing528.com)
2.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处理:①在保质期内加工烹饪菜肴;②集中陈列处理,如降价销售;③在保质期内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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