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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案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案

1.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俗称“健康证”,证明受检者具备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服务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是指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

2.动态健康管理

人的健康具有动态的特点。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www.xing528.com)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食品安全需要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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