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食品原料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2013年5月31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2017年12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发布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该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新食品原料的名单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截至2021年4月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名单见表2-6。
表2-6 新食品原料名单(更新至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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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要求。
3.新食品原料的终止审查(www.xing528.com)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①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②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③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1)被判定终止审查,按新食品原料管理的情形
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2)被判定终止审查,按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情形
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了在当地民间作为食品有长期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证明,如三七花、三七茎叶。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此处使用了“长期食用历史”而不是传统食用习惯,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条文对“长期食用历史”有详细的定义与解释,是否与传统食用习惯有异,尚不清楚。
3)被判定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的情形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已有国家标准,如大豆低聚糖。
(2)已公告为普通食品,如海藻糖。
(3)普通食品的一个栽培品种,如天瓜粉。
(4)省级相关部门出具当地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和或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如黑果枸杞、连翘叶、橡胶树种子油、忧遁草(后更名为鳄嘴花)。
(5)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依据卫生部2013年第7号公告),如弹性蛋白(又更名为鲣鱼弹性蛋白肽)。
(6)可食用原料经简单、或传统、或被普遍认可的工艺加工制成。此种情况较为复杂,这些被认可的工艺包括:①简单水提如桑叶提取物;②白糖焦化如焦糖粉、焦糖浆;③物理分离处理(过滤、膜分离、离心、超滤、压榨、研磨沉淀等),如浓缩牛奶蛋白、牛奶磷脂、星油藤蛋白粉(后更名为美藤果蛋白)、楂鱼油、马铃薯提取物等;④常规酶解工艺,如酶解骨粉;⑤常规发酵工艺,如乳清发酵物(粉末、原液);⑥其他简单工艺,如非变性Ⅱ型胶原蛋白(又更名为含Ⅱ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7)其他没有说明原因被终止审查的,如荞麦苗(又更名为苦荞麦苗)、燕麦苗。
4)终止审查名单
截至2021年6月,终止审批的新食品原料目录见表2-7。
表2-7 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更新至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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