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表2-5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续表续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1)规定,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评定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2)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3)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4)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5)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2.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其中第九条规定,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颁布48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表2-5)。
表2-5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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