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指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追溯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继续强化了食品安全追溯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www.xing528.com)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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