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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政策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性规章有《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了《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探究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性规章有《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1.《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5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追溯食品类别与品种、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溯系统与平台的对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上传的义务和要求、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办法》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21年版),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和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特殊食品和酒类等11大类44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2.《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单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其中第二章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许可、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原料初加工、成品运输、食用时间和包装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用餐单位负责人责任制、订购要求、用餐单位场所等的要求、事故报告、举报进行了规定。(www.xing528.com)

3.《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7日,上海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令第97号发布。《办法》共三十九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地沟油”回流餐桌这一现象,通过多种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为根本立法目的。其规定了管理部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主体责任、收运和处置单位的确定和要求、法律责任等。第十五条规定,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2008)》的要求。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4.《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了《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了《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作出相应规定,包括总则、生猪的采购和屠宰、生猪产品的经营(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生猪产品采购来源、质量安全要求、食品采购合同、运输要求、道口检查、进场查验、违禁药物检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销售行为规范以及禁止销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计五十六条。《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大型超市连锁企业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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