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餐饮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自2015年9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从一般要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等六方面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章将进一步明确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的特殊规定。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2018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涉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通用要求,建筑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加工制作,供餐、用餐与配送,检验检测,清洗消毒,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文件和记录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表格、食品留样记录表格、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等。(www.xing528.com)
3.《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将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公告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供餐单位从业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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