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近期下垫面条件下可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平原区的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评价的重点,要求对平原区矿化度M≤2g/L的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进行评价。以开采系数法为主,并采用实际开采量调查法进行校核。
山丘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根据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计算。一般以水均衡法为主要方法、以实际开采量调查法和可开采系数法为参考方法评价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按照“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从严选用”的原则确定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成果。
1.水均衡法
基于公式(5.21)的水均衡原理,计算分析单元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a.生态脆弱区
首先,结合有关成果,确定不引发咸水入侵、草原或绿洲退化、土壤盐渍化、土地沙化以及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下水适宜埋深;然后,进行地下水适宜埋深条件下的地下水补排平衡分析,在总补给量中扣除难以袭夺的潜水蒸发量、河道排泄量、侧向流出量、湖库排泄量等,近似作为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结合实际开采量、地下水埋深等资料进行合理性分析。
b.一般地区
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区,可在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量的基础上,在总补给量中扣除难以袭夺的潜水蒸发量、河道排泄量、侧向流出量、湖库排泄量等,近似作为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也可按公式(5.27)近似计算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Q可开采=Q实采+ΔW (5.27)
式中:
Q可开采、Q实采、ΔW——分别为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2001~2016年多年平均实际开采量、2001~2016年多年平均地下水蓄变量,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www.xing528.com)
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地区,可考虑未来开采量可能增加因素及其引起的补排关系的变化,结合上述方法确定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结合实际开采量、地下水埋深等资料进行地下水可开采量成果合理性分析。
2.实际开采量调查法
实际开采量调查法适用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下水实际开采量统计资料较准确完整且潜水蒸发量较小的分析单元。若某分析单元,2001~2016年期间某时段(一般不少于5年)的地下水埋深基本稳定,则可将该时段的年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近似作为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3.可开采系数法
按下式计算分析单元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Q可开采=ρ×Q总补 (5.28)
式中:
ρ——分析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系数,无量纲;
Q可开采、Q总补——分别为分析单元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多年平均地下水总补给量,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
地下水可开采系数ρ是反映生态环境约束和含水层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参数,取值应不大于1.0。结合近年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及地下水埋深等资料,并经水均衡法或实际开采量调查法典型核算后,合理选取地下水可开采系数成果。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可开采系数应从严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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